为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实施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之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禁止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证复印件。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合同复印件,
4.租赁人身份证复印件,
5.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设计效果图。
7.装修前照片,装修中照片,装修后照片。
8.装潢使用材料合格证复印件。
9.承诺书(自行承诺不私自拆改破坏承重墙,开门等)
10.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七、备案地点: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到物业公司报备,无物业服务的小区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监审:储继有
审核:史宝荣
编辑:陈胜男